依法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附件: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1日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工作目标通过评定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二)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省级相关部门通报中,列入风险等级A类(低风险)四、管理措施(一)对列入风险等级B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二)对列入风险等级C、D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列入风险等级D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各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对纳入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实行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列入风险等级B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长期纳入监管,列入风险等级C、D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认识风险分级管理在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的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属于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办法中列入“风险等级B/C/D类”第条判定依据的情形,拟列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等级B/C/D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