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加氢站项目规划与建设、运行、经营与服务、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加氢站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住建、市场监管、应急、气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各相关部门参加论证会,第十四条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氢气,第十六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情况,第十七条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各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应配合属地住建部门做好加氢保障工作,应当与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第五章氢能产业各环节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涉及氢能产业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规划,指导全市加氢站经营、运行批复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开展加氢站的建设审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督促涉氢各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组织落实辖区加氢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