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附件:《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扶持资金是指三亚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的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留存,农业类龙头企业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林业类龙头企业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第十条审查程序:(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类龙头企业、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类龙头企业,(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贴息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中作出复核意见、明确贴息金额,将复核后的材料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四)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复核贴息材料后,第十一条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第十二条建立贴息扶持长效机制:(一)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向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