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统计报送员补助以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据,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研发投入补助申报材料,(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二)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填报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是否一致,(三)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汇总经初审合格的本行政区域内拟奖补企业、统计报送员名单及核定后补助额度,填报《乐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统计报送员是否重复领取补助,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需在申报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年度研发活动数据,第十七条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应提供以下材料,第五章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补助经费由被补助企业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