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澳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主管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科技局是县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县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县科技局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不能通过验收:(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结题”:一是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县科技局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