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各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60%、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投资临沂市内已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投资占比不低于返投额的60%,第十一条参股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项目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二)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在临沂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三条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权或者份额转让时参股基金已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引导基金管理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合作申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一)基金设立方案经核准后超过4个月,市财政部门应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约谈:(一)准备设立的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第四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