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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 2023-11-30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部分调整,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11月30日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点击查看: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于2022年9月22日出台的《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东莞港航线项目、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项目该三条政策内容作出优化调整,一、将第九条“东莞港航线项目”内容调整为:(一)支持对象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集装箱港口运营企业(归属同一控制人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申报),(二)支持标准1.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运航线不少于6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6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0%”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2.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8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8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二、将第十三条“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内容调整为:(一)支持对象东莞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二)支持标准在前一年度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中,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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