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第三款:“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中的“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根据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第六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未上市出售且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出售但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第十二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