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八条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由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贵州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本市交通运输、公安、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税务、大数据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在本市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合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网约车企业进行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考核,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退出机制,第四十条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