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导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来《广东先导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蓄冷项目认定申请书》(先导〔2023〕10号)收悉,经对你公司报来的材料审核,并会同供电部门实地核查,现复函如下: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营业执照地址清远市高新区创兴三路16号A车间已建成的水蓄冷中央空调项目符合蓄冷电价政策,请你公司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按照规定对该中央空调系统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由供电部门抄表计量,蓄冷电价从供电部门对该系统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完成之日起执行,如在建成使用后发现该项目的实际使用技术与申报材料不一致、不属于实行蓄冷电价政策的条件,我局将取消认定,并责令按规定标准补交电费,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