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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1-29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第三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市、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第七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第八条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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