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灵峰街道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农村节地生态葬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农村节地生态葬点的使用管理,第二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公共设施,第三条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节地生态葬点的业务指导及行政监督等工作,第四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应根据实际情况,第五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禁止在骨灰安放格位等设施内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祭品等,鼓励分散安葬的骨灰进入农村节地生态葬管理安置,第七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第八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骨灰存放架位应采用防火复合材料,第九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第十一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安放办理程序:本辖区内户籍居民去世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骨灰盒格位安放手续,第十二条农村节地生态葬点工作人员应对已安放的骨灰建立档案,农村节地生态葬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