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现将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6,二、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三个区片等级,同一级区片内根据不同地类划分为二类,即一类地包括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Ⅰ级10万元/亩、Ⅱ级7万元/亩、Ⅲ级5.6万元/亩,二类地包括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Ⅰ级6万元/亩、Ⅱ级4.2万元/亩、Ⅲ级3.4万元/亩(详见附件),三、自2023年11月28日起,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以上标准执行,《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岱政发〔2020〕14号)同时废止,附件: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及示意图岱山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岱政发〔2023〕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