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3〕69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联系电话:024-23447677/7688电子邮箱:jzyggc.szjt@ln.gov.cn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合格名单汇总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