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二)负责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三)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数据中心,负责接收、验收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数据中心,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不合格的,第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协调机制,第三章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第十八条对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共同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建立地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二)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