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促进建筑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水平,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制度,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第八条建筑市场主体作为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建筑市场主体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评价,是指建设单位对建筑市场主体年度履约情况的分类评价,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年度内建筑市场主体在该建设单位同一类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第十四条建筑市场主体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项目的节点履约评价或完成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市场主体做出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时,第十八条新承接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业务但还未获得综合履约评价等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项目结束前建设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建筑市场主体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五章评价应用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