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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连云区人民政府 | 2023-11-26
我委起草了《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6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机构(俗称“月子中心”),第三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遵循分工负责、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第五条提供生活美容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生活美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产妇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工作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陪同人员进行健康管理,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需配合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八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九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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