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1),第十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如下:(一)道路测试主体应按规定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一条智能汽车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如下:(一)示范应用主体应按规定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条示范应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第三节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二十三条申请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四节无人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第二十六条无人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含义(一)无人化道路测试是指车辆驾驶位无人,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除了满足本办法附件1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之外,第二十八条无人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的主体,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原城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等材料至第三方机构,(四)当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以自动驾驶模式在运行时,(三)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对未取得海南省智能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违规上路开展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附件1.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附件2.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附件3.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智能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