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加大软件企业培育力度(一)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二)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五条加大软件企业招引力度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市级资助金额30%的配套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