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2023年受汛情影响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二、缓缴期限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企业(单位)可选择申请缓缴1至3项社会保险费,已缴纳8月至11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2024年1月向后顺延缓缴相应险种缴纳月数,未缴纳8月至1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1月、12月份对8月至11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二)省内其他地区受汛情影响企业(单位),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分次缴纳,五、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和技能提升补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省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