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分地区企业受汛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2023年受汛情影响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企业(单位)可选择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中1至3项保险费,已缴纳8月至11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2024年1月向后顺延缓缴相应险种缴纳月数,未缴纳8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1月、12月份对8月至11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省内其他地区受汛情影响企业(单位),可向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企业(单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可分次缴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