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丹东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丹财发〔2023〕181号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丹东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市委各部委,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各单位按照《丹东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丹委办发〔2014〕17号,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五、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八、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