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提名、评审和认定,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青年功勋的不超过10人,可评定为市一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可评定为市二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可评定为市三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一)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对转化应用效果显著、技术市场价值突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第十七条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申报等级、技术领域等内容,(七)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或者被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列),(九)其他不符合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评审资格条件的,第二十条参加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第四章评审与评定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审定提出拟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名单,3年内不得提名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在我市组织开展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