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18日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所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综合考虑单位位置、规模、工作特性和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以及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科学合理确定重点单位,第八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实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障信息接收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显示屏、广播等有效方式在单位内部及时传播,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或者分散气象灾害风险,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可以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设置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开展气象要素监测活动,并依法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监测资料,第十八条重点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