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申请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登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实际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保持一致,第十四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载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真实全面、同步共享至本市网约车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共享信息的监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将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