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主体,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资金监管,县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电力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电源,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管理,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要及时确定供水单位和供水管理人员,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八条供水单位负责农村供水设施看护,第十九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县水利部门及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第六章工程保护及水源保护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第七章水质管理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