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四)积极配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公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第十三条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投诉的,第十四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就被投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认定不构成侵权,可以引导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裁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