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负责创新券申领审核、兑付评审、资金拨付,第七条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创新券推荐工作,第八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7.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第十条其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经市科技局审定后获得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第十二条申报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1.机构信息(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机构类别、服务类别、服务内容等),第十五条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咨询等服务,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第十九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为河北省省级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创新方法培训服务需要提供培训专家资料,5.申领省级创新券的创新服务合同依据市科技局兑付通知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由创新券专项办公室按市科技局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兑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券兑付评审专家组对创新服务合同金额和服务内容有异议的,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省级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