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财综〔2014〕59号文件精神,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我县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建后超过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地段级别划分Ⅰ级地段:铁路以南、稷南大街以北、丰喜路以东、稷城路以西的中心城区地段,Ⅱ级地段:稷城路以东、丰喜路以西、稷南大街以南、铁路以北至北环路的中心城区地段,Ⅲ级地段:高速路以南、北环路以北中心城区地段,建制镇规划区按Ⅲ级地段收取,三、收取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住宅建设开发小区新建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属于综合开发区,类别综合开发区内(元m2)综合开发区外(元m2)按工程总投资的%Ⅰ级Ⅱ级Ⅲ级Ⅰ级Ⅱ级Ⅲ级收费标准2520105040152.0(二)规划区内稷峰镇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民自建住宅按综合开发区外Ⅲ级标准15元m2计征,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临街商业门面房、公共设施及其它建筑按照上表收取标准计征,四、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六、减免规定按照晋财综〔2014〕59号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七、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