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应严格按照市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存在逾期未能结项或验收的,投入项目研发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第三章申报组织与立项第五条建立面向产业需求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第六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为:凝练指南、发布通知、受理公示、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审批、签订合同,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根据第三条和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不晚于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科技报告与成果登记制度,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评估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