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在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在项目备案申报前将土地复垦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须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级规划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准入、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耕地耕作层保护、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进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和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前,区、县(市)规划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房的喷绘标识和铭牌样式,区、县(市)规划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市级规划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进出平衡”,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规范进行设施建设,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区、县(市)规划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