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征公告〔2022〕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洋北街道蔡河村蔡沟组1.23030.09961.32990.83122.1611洋北街道蔡河村集体0.00030.25970.26000.00110.2611洋北街道蔡河村温庄组0.00000.44520.4452洋北街道蔡河村新发组2.53520.04322.57840.00102.5794洋北街道蔡河村杨庄组1.02230.05991.08220.04541.1276洋北街道七里村吴沟组0.80750.16350.97100.02690.9979洋北街道七里村小堤组1.14290.29201.43490.00021.4351洋北街道七里村徐何组0.14450.03720.18170.1817洋北街道七里村张陆组0.15230.28910.44140.47520.9166合计7.03531.24428.27951.826210.1057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1.5万元/公顷执行,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办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单位征收农用地面积(公顷)人均农用地(公顷/人)安置人数(人)16周岁以上社会保障标准16周岁以下安置补助费标准洋北街道蔡河村蔡沟组1.32990.06672010.94402.35洋北街道蔡河村集体0.26000.0667410.94402.35洋北街道蔡河村温庄组0.000010.94402.35洋北街道蔡河村新发组2.57840.06673910.94402.35洋北街道蔡河村杨庄组1.08220.06671710.94402.35洋北街道七里村吴沟组0.97100.06671510.94402.35洋北街道七里村小堤组1.43490.06672210.94402.35洋北街道七里村徐何组0.18170.0667310.94402.35洋北街道七里村张陆组0.44140.0667710.94402.35合计8.2795127五、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复核时间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28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第一中心所曹光明812236252022年4月29日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宿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