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管理,保障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质量,纳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商名单内的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四)负责为试点过程中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价提出咨询建议,(四)负责服务商清退名单的建议和管理工作,第七条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二)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第三章流程与标准第八条服务商向试点企业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二)时限要求:原则上服务商应当在进驻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以下简称《诊断报告》,第十四条服务商就《诊断报告》与试点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第十六条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完成后,相关服务项目应由试点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名单中同行业的服务商进行替代并向中心备案,(二)确定转型目标明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目标,(一)试点企业需要改造的具体内容或环节(二)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建议方案:1.实施改造的硬件、软件需求及实现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