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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1-14
我局牵头起草了《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卞正益联系电话:(0830)2288125联系邮箱:527070758@qq.com附件: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我市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用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维护历史风貌建筑后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修缮项目论证、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七条【年度修缮计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前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区文化部门申请维护修缮补助,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区文化部门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第九条【申报材料】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第十条【修缮补助资金标准】历史风貌建筑补助资金标准:(一)国有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由市级财政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且不超过修缮总费用的50%,(二)非国有历史风貌建筑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1.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区上报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方案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一)未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计划或按照《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批准意见擅自修缮的,(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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