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了《鹤峰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鹤峰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4日鹤峰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天然形成的江、河、湖泊等,第四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第五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垂钓管理工作,第二章禁钓区、禁钓期管理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常年禁钓区:(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二)水库、塘堰坝体整修期间,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第八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钓区和禁钓期,(《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垂钓人员不得破坏自然资源,第四章垂钓管理分工第十七条鹤峰县垂钓监管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负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垂钓综合管理,(二)生态环保部门依法负责饮用水源地垂钓及垂钓污染的监管执法工作,(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垂钓渔获物经营的监管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