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从事以下业务范围的机构:(一)技术交易服务,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认定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第二章备案与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大连市依法设立,第六条申请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第三章备案与认定程序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与示范机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第八条申报备案、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或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第十一条获得备案或认定的机构统一命名为“大连XXX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大连XXX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第四章资金支持第十二条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高校院所)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将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资格,未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