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实施,因原《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责任”等部分内容表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责任”等部分表述进行修订,三、目标任务对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进行优化调整,主要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经发资金定义、经发资金管理及使用安排的总体原则、经发资金支持方式以及提升支持效率的要求等,明确经发资金资助项目从申请受理到资金拨付全过程主要环节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监督部门及其职责、申请主体的责任及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开展经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内容,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一)规范“支持对象基本条件”有关表述1.修订内容:将第九条【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内容“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改为“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2.修订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第(九)项“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要实行清单制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且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原主管部门可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有关标准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