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此页无正文)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日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第二条在东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第三条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第五条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第六条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进行受理、认定、审核和发放,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和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镇街(园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