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第十九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第二十九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第三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