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龙头企业:自《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农农〔2021〕29号)文件出台以来,通过持续实施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明确贴息资金分配比例根据东农农〔2021〕29号规定,“申请贴息金额≤20万元的企业,贴息金额=申请贴息金额ב比例1’,申请贴息金额>20万元,贴息金额=20ב比例1’+(申请贴息金额-20)ב比例2’,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贴息金额=20ב比例1’+30ב比例2’+(申请贴息金额-50万元)×(剩余贴息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剩余申请贴息总额),”现将比例明确如下:“比例1”按不高于70%计算,二、设定贴息资金最高限额每家农业龙头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下半年分别不超过50万元,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农农〔2021〕29号)文件一并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