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2382691)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工作,第二条在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的,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人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境外高端人才申报人应符合市科技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人才目录标准,紧缺人才申报人应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人才目录标准,第九条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每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受理,第十二条市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认定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第十三条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工作,申报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规定的执行时限内的,《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惠财规〔2021〕2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关于《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