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其经费由丽水市本级财政承担,非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承担,非市直单位承担的创新联合体项目由市科技局、承担单位及所在地科技部门共同签订项目合同,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财政科技补助经费核定后与申报数不足的部分,在自筹经费中给予补足,项目负责人在提交合同书时上传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经费自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