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有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的小水电站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第三章泄放设施第十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第十二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建立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小水电站业主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第四章监测监控第十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并能满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按要求将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传输到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一)实时监测:小水电站应当采取实时流量监测和动态视频监视采集生态流量数据,(四)动态抽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进行现场抽测,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九条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监测平台每月度根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第二十四条对不落实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站,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