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电价基本概念农业生产电价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前我市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为: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二、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三、其他规定1.农副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副食品加工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2.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饲料作物、绿肥作物等为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的农产品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直接用于养殖的用电量(不包括养殖场的照明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属于自产自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非自产自用以及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的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5.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包括脱粒、脱壳及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