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设立“衡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十一条已经获得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市质评办将审批后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及主要业绩、事迹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