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努力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经多次联系,认真核查,督促整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拟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