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执行标准为:(一)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和建设用地6.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52万元、安置补助费3.78万元),(二)征收林地5.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04万元、安置补助费3.06万元),(三)征收未利用地3.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52万元、安置补助费2.28万元),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1日3695198-70269-41-市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