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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总部经济招引奖励政策》的通知

郯城县人民政府 | 2023-11-02
三、奖励标准(一)认定为省级总部经济企业的,(三)认定为县级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的,下同)招引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产生的地方级财政贡献,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下同)50万元以下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对实现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租房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款扣除第1条奖励后的地方财政最终留成部分,3.对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租房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款扣除第1条财政贡献奖励后的地方财政最终留成部分,4.对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每年购房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款扣除第1条奖励后的地方财政最终留成部分,5.对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资金落实和政策保障组负责总部经济企业政策落实及后续服务保障,在执行期限内达到补助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类总部经济企业,(二)总部经济企业及其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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