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章招引和培育电商企业(平台)第六条支持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榕江投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分部、平台,年度实现入库且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且入驻年网销额不低于500万元电商企业5家及以上,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奖励3万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直播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不超过30万元,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规定的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工信商务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