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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10-30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8号各地、州、市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此页无正文)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系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领域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授权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其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标准如下:(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十)参加其他形式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网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第九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第十一条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系统),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推送至学时登记认定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任务60学时及以上,第十五条经授权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时,由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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